為進一步強化控制刀具管控,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廣泛發動人民群眾告發觸及控制刀具違法犯罪頭緒,嚴厲打擊查辦不合法制作、出售、帶著控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切實有效消除社會治安安全危險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分法》、公安部《對部分控制刀具實施控制的暫行規定》《控制刀具確定標準》等有關法令和法規和標準,特布告如下:
(一)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視點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三)帶有自鎖設備的繃簧刀(跳刀):刀身打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繃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四)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視點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越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或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視點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越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合法制作、出售、運送、郵遞、帶著控制刀具。不合法制作、出售控制刀具的,公安機關將聯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并按照有關規定法令規定予以處分。
三、禁止不合法帶著控制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轎車、輪船、飛機。不合法帶著控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分法》予以治安處分;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法令來追查刑事責任。
四、廣大人民群眾應當活躍向公安機關告發觸及控制刀具違法犯罪的活動和頭緒,公安機關將對告發人信息進行保密;對庇護違法犯罪分子的,按照法令來追查法令責任;對告發人進行打擊報復、要挾恫嚇的,將依法從嚴懲辦。
五、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直接到各旗縣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轄區派出所,告發觸及控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和線進行告發。
六、有不合法制作、出售、運送、郵遞、帶著控制刀具等違法犯罪行為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自本布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主意向公安機關上交控制刀具的,并闡明狀況的,依法減輕或不予處分;逾期不上交控制刀具而被公安機關查明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不合法帶著、彈藥或許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控制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能夠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正告或許二百元以下罰款。
不合法帶著、彈藥或許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控制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許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夠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不合法帶著、彈藥、控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不合法帶著、彈藥、控制刀具或許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許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
第二百九十七條【不合法帶著兵器、控制刀具、爆炸物參與聚會、、罪】違背法令規定,帶著兵器、控制刀具或許爆炸物參與聚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許剝奪政治權利。